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范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拖拉机道路运输及农机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学校、培训班)从事教学工作的理论教员、教练员,均应通过资格考核,取得《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持证上岗。
第三条 省农机局统一部署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考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编制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试题库,制作、核发《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省辖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和教员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二、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理论教员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精神病、传染性疾病等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的疾病,能适应教学工作需要。
3、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 教练员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持有拖拉机驾驶有效证件,并具有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
3、通过全国农机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拖拉机驾驶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 申报及考试考核程序
第六条 申报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理论教员
(1)《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
2、教练员
(1)《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证明。
(4)农机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
原件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初审
初审包括书面审查和情况核实两个步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逐项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省辖市农机局。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考试考核
省辖市农机局成立由3人以上组成的考评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请省农机局同意后,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约定时间,组织进行考试考核。
1、考试考核内容
申报理论教员须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教学能力考核;申请教练员须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专业知识考试内容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农机安全监理法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的结构与功用、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理论教员和教练员分别进行。
理论教员教学能力考核主要考察申请人的语言表达、讲课艺术、组织教学等能力。
操作技能考试内容参照拖拉机驾驶员技术科目考试的规定,按所申请的教练机型,进行对应机型的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机具挂接、田间作业考试。
2、考试考核方式及评定标准
专业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题从省农机局编制的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专业知识考试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
理论教员教学能力考核采取示范讲课的方式,讲课内容在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范围内由申请人自选,由考评小组评定其合格或不合格。
教练员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机具挂接、田间作业考试按照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评定标准评判;操作技能初次考试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报考试。
第九条 发证
省辖市农机局将考试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审核无误后,发给《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
第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申报及考试考核工作原则上分批进行,每年组织1至2次。
四、教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把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从业资格关,要加强对教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员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有效期6年,有效期满,换发新证。有效期内由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审验一次。
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在教学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尊重学员,文明执教,禁止“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4、如实填写《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5、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准教证。
第十四条 持有《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
1、审验不合格的;
2、拖拉机驾驶证被注销的;
3、本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执教的。
第十五条 持有《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执教资格,注销其《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
1、严重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
2、涂改、冒领准教证的;
3、被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警告三次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河南省农机局定期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核发、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五、附则
第十七条 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2005年8月31日之前必须取得《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逾期未取得《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的,不得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