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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机农垦发展中心-凯发官方app下载

发布时间:2018-03-23  信息来源: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为做好2018年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现将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要求

(一)初次申请产品应在《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豫农机公告〔201722号)中,且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注:经省局同意,根据ny/t 1640-2015《农业机械分类》和鉴定站资质认定能力范围,我站对《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个别品目名称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限制范围,见附件1)。

(二)企业资质应符合要求。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称制造商),企业的注册地址应为河南省境内。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鉴定产品的生产、制造,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三)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生产量和销售量应符合大纲及相关要求。

(四)申请企业在确定前三条都满足要求后,按省级推广鉴定申请材料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则不受理该产品申请。

(五)所有申请材料都要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和定型文件需验原件。

(六)一个申请产品准备一套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清单顺序夹好装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封面附上申请材料清单,企业准备好后要对照审查要求自查。

(七)推广鉴定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推广鉴定受理机构一旦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则根据项目执行的进度作出如下处理,如刚提出申请的则不受理,对已经受理并实施的该项目进行撤销,对已经完成的该项目不推荐发证。

(八)省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持证的,证书持有者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即本年度630日)前提出续展申请。未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的,不予受理,证书持有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申请续展产品应在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有效的资质认定及能力认定范围内,且有现行有效推广鉴定大纲。

二、申请材料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的材料: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见附件2)

申请表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申请者营业执照应为企业法人执照。

制造商与生产厂名称不一致时,应同时提供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如有)和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

2)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鉴定产品类别的生产、制造范围。

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省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的,应提供申请续展产品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初次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上次续展报告(适用时)、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确认报告(适用时)、企业自主变更批准文件(适用时)等复印件。

2)初次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提供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见附件3)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内容应完整齐全: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农机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取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含附件);

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其他单位是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规定是指产品鉴定类(不含成果鉴定类)管理办法,并应在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中明示。产品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中企业名称、产品信息应与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产品信息一致,不一致时应提供证明材料;

5)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检)验报告,应符合企业执行标准的型式检验要求。

3)定型证明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如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中应包含申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定型证明文件中的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应与申请产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按有关规定对变化进行说明,并加盖公章。如果定型产品与申请产品参数不一致,应填写“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对照表”(见附件4)

4、企业执行产品标准复印件一份

1)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供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2)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提供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本企业产品标准执行的证明文件。

5、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1)产品使用说明书应为提交给用户的印刷版,内容符合说明书编写标准要求,应包含申请产品型号名称等。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企业信息应与申请表填写制造商名称一致。

6、认证证书

1)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饲料粉碎机械、脱粒机等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中的范围应包括申请产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上应包括申请产品型号名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农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要求补充的部分材料要求

1、机构代码证

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的,应各提供机构代码证(如有)复印件一份。

2、注册商标

产品注册商标(如有)批文复印件或产品注册商标申请证明文件。

3、样机照片

按大纲要求提供,能清晰体现样机特征。

4、产品规格确认表(见附件5)

按大纲要求的格式填写申请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并加盖公章。

5、可靠性试验报告

初次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按大纲规定需要提供产品的可靠性试验报告。如有可靠性试验报告,可随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如未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的,可先受理,项目下达给项目承担部门后,在鉴定过程中再提供给项目承担部门。

6、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需提供满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要求的型式核准证书复印件。

 7、用户清单(见附件6)

申请企业应提供申请产品的用户清单并加盖公章,用户数量符合大纲要求。企业应对其真实性负责。续展产品不提供用户清单。

(三)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同时提供产品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强制性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及大纲要求补充的材料。涵盖机型的材料与主机型相同时,可不重复提供。

三、注意事项

1、业务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开始,受理截止日期为8月份。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综合业务室接收申请材料之后,对材料的一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季节性产品过季当年不再接收申请材料。

2、受理项目按申报先后顺序实施。因当年工作量、工作经费等原因年内不能完成的项目,且企业未撤销申请的,则自动结转为次年工作任务。

3、申请单位在推广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件7),并将此表反馈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处。

4、河南省农机推广鉴定业务受理部门:

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综合业务室

联系电话:0371-65683135  传真:0371-65683135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5号思达商务五楼

邮编:450008

5、河南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投诉部门: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处

电话/传真:0371-65918317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32号四楼

邮编:450008

6、材料下载网址:“河南农机信息网” 网址:http://www.hamdc.cn


附件:



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8年3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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